驻在国承认和接受是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领事条约》有关规定,并经与俄罗斯主管部门确认,中国驻俄使领馆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业务范围及具体要求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是居住于俄罗斯的中国公民(居住是指已在俄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俄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中国公民 ),包括华侨(含港、澳、台同胞)、留学人员、公派驻外人员等。
2、男女双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如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等。
3、双方共同到我馆自愿提出申请。
4、一方或双方为临时出国人员的结婚申请,我馆不予办理。
(二)提交材料
1、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旅行证、签证、居留证明或居住登记、学生证或工作许可、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3张二寸(3.5cm*5.3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3、再婚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丧偶的当事人,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4、系涉及未定居国外的港澳台同胞或曾有国外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等情形的,应按领事官员要求提供相应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请通过“中国领事”APP进行预约,男女双方按预约时间携带申请材料到使馆领事证件大厅现场办理。
2、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符合结婚条件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捺指印并当场领取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业务范围及具体要求
1、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本馆依法缔结。
2、当事人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3、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场。
4、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婚姻关系在驻外使领馆依法缔结的,也可在国内办理协议离婚。)
(二)提交材料
1、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旅行证、签证、居留证明或居住登记、学生证或工作许可、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双方就子女、财产及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3、双方的结婚证件。
4、双方各3张二寸(3.5cm*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办理流程
1、请通过“中国领事”APP进行预约,男女双方按预约时间携带申请材料到使馆领事证件大厅现场办理。
2、当事人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表申请书》并按手印。
3、对于初步判断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领事官员将当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从当日起的三十日(自然日,下同),设为离婚冷静期(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护照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遗失,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使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坚持离婚的,需持所有材料和证件,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我馆存档一份。
符合离婚条件的,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签署本人姓名、捺指印,当场领取离婚证。
如双方不能当场取证,则离婚登记无效,需重新履行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冷静期期限不变)。
5、双方取得离婚证后,即解除婚姻关系。
三、注意事项
(一)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效力受驻在国法律法规的影响。如一国调整相关法规,不再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可能会影响中国公民在当地或申办外国签证时正常使用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
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适当选择在驻在国当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