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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关于《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的公告
(1995年6月7日 第NC1—7/03—316号)
2018-03-15 23:17

   

  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1995125 日通过了 N24 —ФЗ号《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1995222日联邦总统批准了本法,并于1995222日《俄罗斯报》第39期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1、 本联邦法调解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关系:  

  在建立、汇集、整理、积累、保存、搜集和向用户传递提供文件信息的基础上,信息资源的形成和使用;  

  信息工艺及其保障手段的建立和使用;  

  信息保护,参加信息过程和信息化的主体的权力保护。  

  本法不涉及俄联邦《版权和相关权法》所调整的各种关系(第1条第2款)。  

  2.与本法第4条相适应,信息资源作为自然人、法人、国家关系的客体,构成俄罗斯信息资源并同其它资源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对信息资源的法律制度确定的标准如下:  

  信息文件制度;  

  在信息系统中对部分文件和部分批量文件、文件和批量文件的所有权;  

  按照信息开放程度的标准;  

  信息的法制保护办法。  

  3.本法律第5条规定,从自动化信息系统获得的文件,按俄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由负责人签字之后具有法律效力。通过自动化信息传输系统保存、整理、传输的文件的法律效力,可以用电子密码签字确认。电子密码签字的法律效力在具有保证签字同一鉴定的程序技术设备的自动信息系统中,并遵守其确定的使用制度时予以承认。电子密码签字同一鉴定的证明权是在有许可证的基础上进行。  

  应当指出,在遵守上述条件,其中包括用电子密码签字确定文件的法律效力后,这一文件可以作为仲裁法厅的审案证据。  

  4.本法第6条中规定, 信息资源可以是国有的和非国有的,并作为公民、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所有财产的组成部分。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调解信息资源财产所有权的关系。  

  5.根据本法第23条,在信息过程和信息化方面,主体权力的保护由法院、仲裁法院、公断法院视违法特点和遭受的损失分别实施。根据俄联邦仲裁程序法规定的纠纷属性决定是否由仲裁法院审理该类案件。  

  6.本法第24条规定对信息使用权的保护,其中包括对拒绝提供公开信息或是故意向用户提供假信息的行为,可以按法律程序控诉。  

  在任何情况下,被拒绝使用信息的人和得到了不真实信息的人,有权要求赔偿他们所遭受的损失(本法第24 条第1款第3段)。  

  在确定上述纠纷的属性时,必须遵循俄联邦仲裁程序法第20条和第22条的规定(199571 日后按新的俄联邦仲裁程序法), 以及考虑俄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和俄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1992818N12\12 号关于纠纷各方主体的构成和法律关系特点的决议的要求。  

  组织之间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执行供应、买卖合同和其它方式交换信息资源的义务时,由仲裁法院审理。( 本 24条第1款第2段)。  

     

  俄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  

  В·Ф· 雅科夫列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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