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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法
2018-05-06 21:07
 

  1996年12月25日经国家杜马通过

  1997年2月12日联邦委员会赞同

  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任免人权全权代表职务的程序及其职权范围、组织形式和活动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1. 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的职务(以下简称人权全权代表)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设立,旨在保证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受到国家保护,保证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公职人员遵守并尊重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2. 人权全权代表的任免由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行使。

  3. 人权全权代表利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所规定的措施,使受到侵犯的权利得以恢复,同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改进俄罗斯联邦人和公民权利领域的立法,促进人权领域国际合作的发展,并就人的权利与自由的问题,以及捍卫人的权利与自由的方式和方法方面实施法学教育。

  第二条

  1. 人权全权代表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并且不从属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

  2. 人权全权代表在自己的活动范围内,应遵循俄罗斯联邦宪法、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立法,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三条

  人权全权代表的活动使现有的公民权利与自由保护措施得到补充,它不会替代和重新修改国家机关在捍卫和恢复被侵犯的权利与自由的职权范围。

  第四条

  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者部分地区实施紧急状态或者军事状态时,不得终止或者暂时中止人权全权代表的活动,不得对其职权进行限制。

  第五条

  1. 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宪法(宪章)、法律的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内可以设立人权全权代表的职务。

  2. 俄罗斯联邦主体人权全权代表及其机构的活动经费从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资金中支付。

  第二章 人权全权代表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

  凡年满35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拥有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方面的知识及其保护经验,可被任命为人权全权代表。

  第七条

  1. 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代表以及国家杜马代表团均可向国家杜马提名人权全权代表的人选。

  2.人权全权代表人选应在前任人权代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

  第八条

  1.人权全权代表职务的任免由国家杜马以秘密投票的方式,以占国家杜马代表总数多数票通过。

  2.在前任人权全权代表任期届满前30天内,国家杜马通过人权全权代表的任命决定。

  3. 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七条规定,以占国家杜马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代表秘密投票通过的每一名人权代表人选,均列入在供任命的秘密投票的名单中。

  第九条

  1. 人权全权代表在就职的时要做如下宣誓:“我宣誓,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正义和良心。”

  2. 在国家杜马会议上人权全权代表任命后直接宣誓就职。

  3. 人权全权代表自宣誓之时起,被视为就职。

  第十条

  1. 人权全权代表自宣誓之时起就职,期限为5年。其职权自新任人权全权代表宣誓就职之时终止。

  2. 国家杜马期限届满,以及国家杜马被解散,不会终止人权全权代表的职权。

  3.同一人被任命为人权全权代表不能连续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1. 人权全权代表不能是国家杜马的代表,联邦委员会的成员,亦或是联邦主体立法(代议)机关的代表,不能在国家机关工作,从事其他有偿或者无偿活动,教学、科学或其他创作活动除外。

  2. 人权全权代表无权从事政治性活动,无权作为政党成员或者其他带有政治目的社会团体的成员。

  3. 人权全权代表必须自其就职之日起14天内,终止与其地位不相符的活动。在上述期限内,如果人权全权代表没有实施规定的要求,其职权则被终止,国家杜马可任命新的人权全权代表到任。

  第十二条

  1. 人权全权代表在整个任期内职权不受侵犯。未经国家杜马的同意,依司法程序,不能被追究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也不得被拘捕、逮捕和搜查,在犯罪当场被拘捕、检查,以及联邦法律为保障他人安全所规定的情形除外。人权代表不受侵犯,扩展到其住所和办公场所、行李,个人和公务用交通工具,通信、通讯工具以及其文件资料。

  2.对人权全权代表在犯罪当场进行拘捕时,实施拘捕的公职人员要立即将此事通知国家杜马,国家杜马应通过决议同意继续采取这一诉讼措施。如果国家杜马在24小时内没有同意对其继续拘捕,那么应当立即将人权全权代表释放。

  第十三条

  1.在下列情况下,提前解除人权全权代表职务:

  1) 人权全权代表违反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11条的规定;

  2) 对人权全权代表的法院有罪判决生效;

  2. 由于健康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人权全权代表长期(至少连续4个月)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国家杜马可以终止其职权。

  3. 人权全权代表也可以因提出辞职而被解除职务。

  4. 提前解除人权全权代表的职务要根据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的决议来进行。

  第十四条

  按照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六至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提前解除人权全权代表的职务,则国家杜马应当自其被提前解职之日起两个月内,任命新的人权全权代表。

  第三章 人权全权代表的职权范围

  第十五条

  人权全权代表负责审理俄罗斯联邦公民和在俄罗斯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以下简称申诉人)的申诉。

  第十六条

  1.如果依据审判或者行政程序,申诉人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决定或者作为(不作为)进行了申诉,但是不同意已通过的申诉决定,则可由人权全权代表对这些申诉决定或者作为(不作为)进行审理。

  2. 人权全权代表不审理对俄罗斯联邦会议和联邦主体国家立法(代议)权力作出决定的申诉。

  3. 向俄罗斯联邦主体人权全权代表提出申诉,不是人权全权代表拒绝受理类似申诉的理由。

  第十七条

  1.应当自申诉人权利与自由受到破坏之日起一年内,或者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向人权全权代表提出申诉。

  2. 申诉书应当包含申诉人的名、姓、父称和地址,按照申诉人的观点,陈述权利与自由已遭受侵犯或者使其遭受侵犯的决定或者作为(不作为)的实质,以及随申诉书附带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对其申诉审查所通过的决议副本。

  第十八条

  向人权全权代表提交申诉不征收国家费用。

  第十九条

  强制羁押的被逮捕人向人权代表提出的申诉,羁押地行政机关不得对申诉进行审查,而应在24小时内转交给人权全权代表。

  第二十条

  1. 收到申诉后,人权全权代表有权:

  1) 受理申诉;

  2) 向申诉人讲解捍卫其权利与自由可以使用的手段;

  3) 向实际有权解决申诉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者公职人员转交申诉书;

  4) 拒绝受理申诉;

  2. 人权全权代表将做出的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诉人。在开始审理申诉时,人权全权代表还要通知被诉作出决定或者作为(不作为)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者公职人员。

  3. 拒绝受理申诉应当说明理由。被拒绝受理的申诉不得再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当存在大规模或粗暴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信息时,或是出现有特殊社会意义的情况,以及无法独自运用法律保护手段对个人利益实施必要保护的情况下,人权全权代表有权按照自身的动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1. 开始审理申诉时,人权全权代表有权要求主管国家机关或者公职人员对应予查明的情况进行审查。

  2. 不能委托被诉作出决定或者作为(不作为)的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者公职人员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1. 在审查申诉案时,人权全权代表有权:

  1) 自由参访所有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并出席这些集体机关的会议,还可以自由参访无论何种法律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机构和单位组织,军事部门及社会团体;

  2) 向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发出征询并获取审查申诉所需的资料、文件和材料;

  3) 就申诉审查期间出现的应予查明的问题,得到法官以外的公职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解释;

  4) 独立地或者与主管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共同对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公职人员的活动进行检查;

  5) 委托有主管国家机构进行鉴定检验,并就申诉审理中应予查明的问题,准备结论意见;

  6)了解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案件的生效决定(判决),以及了解因被驳回而终止的刑事案件的材料。

  2. 人权全权代表就其活动方面的问题享有紧急召见权,负责召见俄罗斯联邦境内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的领导人、以及无论何种法律组织形式及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机构、组织的领导人和其他公职人员,社会团体的领导人、担任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指挥的人员,其他部队和军事组织、羁押地行政机关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1.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应向人权全权代表提供情报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是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

  2. 人权全权代表有权拒绝提供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悉情况的证人证言。

  第二十五条

  审理申诉时,人权全权代表必须为被诉作出决定或者作为(不作为)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公职人员提供就需要查明的任何问题作出解释以及说明其立场理由的机会。

  第二十六条

  1. 人权全权代表必须将申诉审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2. 如果侵犯申诉人权利的事实一旦确立,则人权全权代表必须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采取措施。

  第二十七条

  人权全权代表发现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者公职人员的决定或者作为(不作为)中存在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情况时,必须向其送交结论意见,其结论意见应包含关于恢复该权利与自由可能和必要措施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1. 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不得泄露审理申诉时所获取的文件资料。

  2.,未经申诉人和其他人书面同意,人权全权代表无权将其在审理申诉过程中获得的申诉人和他人私生活资料泄漏出去。

  第二十九条

  1. 根据申诉审理结果,人权全权代表有权:

  1) 向法院提出申请,保护遭受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者公职人员决定或者作为(不作为)侵犯的权利与自由,以及亲自或者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2) 提请国家主管机关对作出侵犯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决定或者作为(不作为)的公职人员进行惩戒,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刑事案件;

  3) 提请法院或者检察院审查生效的法院决定、判决或者法院的裁决、决议或者法官的决议;

  4) 向有权提出异议的公职人员陈述其理由,以及参加再审程序案件的法庭审理;

  5) 就具体案件中适用用或者应当适用的法律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与自由,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申诉。

  2.依据本条第1款第3项 规定,由人权全权代表转交的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免征国家费用。

  第三十条

  1. 人权全权代表有权公布其通过的结论意见。

  2.国家机关或者市政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国有的企业、机构及组织是创始人(共同创始人),或者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来源于联邦预算或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的定期出版物,无权拒绝公布人权全权代表的结论意见和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根据对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信息及申诉审理总体情况研究和分析的结果,人权全权代表有权:

  1) 向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公职人员提交自己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及改进行政程序的综合性意见和建议;

  2) 如果人权全权代表认为,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公职人员在执行联邦立法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时,作出了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决定或作为(不作为),或者由于联邦立法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中存在着空白,或者出现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与立法相抵触的情况时,可向有立法动议权各主体提出建议,修改和补充联邦立法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或者这些立法中的空白。

  第三十二条

  1.当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受到粗暴侵犯或者大规模侵犯时,人权全权代表有权在国家杜马例行会议上作报告。

  2. 人权全权代表有权向国家杜马提议组建代表委员会,调查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事实,举行议员听证会,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其代表参与上述委员会和听证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1. 人权全权代表在每年年终时,要向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及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提交工作报告。

  2. 人权全权代表就俄罗斯联邦境内遵守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个别问题,可以向国家杜马提交专门报告。

  3. 人权全权代表的年度报告必须在“俄罗斯报”上进行正式公布,就个别问题的特别报告可以根据人权全权代表的决定在“俄罗斯报”和其他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1.公职人员必须无偿地、毫无阻碍地向人权全权代表提供所征询的资料和文件及其他行使其职权所需的信息。

  2. 如果征询本身没有规定其他的期限,则所征询的资料和文件及其他信息应当自收到征询函之时起15天内,送交人权全权代表。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者公职人员在收到包含有人权全权代表建议的结论意见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必须对其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向人权全权代表告知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妨碍人权全权代表的活动,旨在影响其作出决定,使公职人员不能履行本联邦宪法性法律所规定的职责,以及以其他形式妨碍人权全权代表的活动,将承担俄罗斯联邦立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人权全权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1. 组建工作机构的目的是为保障人权全权代表的活动。

  2.人权全权代表的工作机构实施法律、组织、科学分析、信息咨询及其他保障人权全权代表的活动。

  3. 人权全权代表及其工作机构是国家机关法人,有结算帐户和其他帐户,有印着自己名称及俄罗斯联邦国徽图案的公章和空白信笺。

  第三十八条

  1. 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及其工作机构的活动经费来源于联邦预算。

  2.保障人权全权代表及其工作机构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每年在联邦预算中单独规定。

  3. 人权全权代表独立制定并履行自己的支出预算。

  4. 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定,向人权全权代表提交财务报表。

  5. 人权全权代表及其工作机构实施其活动所需的财产处于其业务管理范围内,是国有财产。人权全权代表向俄罗斯联邦会议保证提供其所通过的文件,以及其他信息参考资料,还向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保证提供正式公开的其他信息参考资料。

  第三十九条

  1. 人权全权代表确定工作机构的构成和工作机构条例,以及分支机构的构成,并直接领导其工作。

  2. 在支出预算范围内,人权全权代表规定其工作机构的人数及定员编制。

  3. 就工作机构领导人的问题,人权全权代表发布指令。

  第四十条

  1. 与劳动报酬、医疗、社会和其他服务保障有关的人权全权代表独立性物质保障,根据有关俄罗斯联邦国家公职人员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相应保障来确定。

  2. 人权全权代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他们履行国家机关职务的条件由关于联邦国家机关的联邦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确定。

  第四十一条

  人权全权代表可以组建一个鉴定委员会来提供咨询支持,其成员组成应在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方面具备必要的知识。

  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四十二条

  人权全权代表的常驻地是莫斯科市。

  第四十三条

  自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生效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二章规定,国家杜马通过决议任命人权全权代表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

  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从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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