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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政府法
2017-12-03 21:03
  

  1997年4月11日国家杜马通过

  1997年5月14日联邦委员会赞同1997年12月31日;2004年6月19日,11月3日;2005年6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是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

  俄罗斯联邦政府是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

  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权。

  俄罗斯联邦政府是集体机关, 领导俄罗斯联邦统一的执行权力系统。

  第二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活动的法律根据

  俄罗斯联邦政府活动,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

  第三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活动的基本原则

  俄罗斯联邦政府活动,遵循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至高无上,主权在民,联邦制,分权,责任制,公开以及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原则。

  第四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组织实施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的活动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以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对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履行上述法律进行系统监督,采取措施消除对俄罗斯联邦立法的侵犯。第五条 删除

  第二章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组成及其组建程序

  第六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组成

  俄罗斯联邦政府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以及联邦部长组成。

  第七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任免

  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从没有外国国籍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中任命。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职务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下述情况下予以解除: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辞职申请;

  俄罗斯联邦总理不能履行其职权时;

  俄罗斯联邦总统作出解除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职务的决定,并于当天通知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

  解除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职务同时导致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

  第八条 履行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职责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临时空缺时,由一名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根据书面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总理职责。

  如遇俄罗斯联邦总理被解职时,在新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被任命之前,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委派一名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履行总理的职务,期限为两个月。

  第九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的任免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提名,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免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部长。

  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部长有权提出辞职申请。

  第十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的收入和财产资料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各副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必须在其就职的时候以及就职以后每年在下一财政会计年度开始至4月1日前,向俄罗斯联邦税务机关提交已取得的作为课税对象的收入、有价证券及个人所有财产的相关资料。俄罗斯联邦税务机关要将这些资料呈送俄罗斯联邦总统和联邦会议。这些资料可以公布。

  第十一条 作为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期间的限制

  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无权:

  担任联邦委员会成员、国家杜马代表、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立法(代议)机关的代表以及地方自治选举机关的代表;

  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中担任其他职务;

  亲自或者通过受托人从事经营活动,管理无论何种法律组织形式的经济客体。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必须在其担任联邦政府成员期间,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在商业组织法定资本中所有的股份(股票)转交给在国家监管下的受托机关管理;

  从事其他有偿活动,教学、科学和其他创作活动除外;

  在国家权力机关中作为第三方事务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在非公务活动中利用专为从事公务活动所设的信息、物资技术、财政和信息保障手段;

  作为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取得出版和演讲报酬;

  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获取来自自然人和法人不符合联邦立法规定的贷款、礼品、货币和其他报酬,包括各种服务、娱乐和休闲;

  未经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许可,接受外国授予的荣誉和专门称号、奖励和其他奖章;

  由自然人和法人负担费用到俄罗斯联邦境外公务出差,但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外国政府间机关、国际及国外组织之间相互协商基础上进行的公务出差除外;第三章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职权

  第十二条 领导联邦各部和其他联邦执行机关的一般问题

  俄罗斯联邦政府领导联邦各部和其他联邦执行机关的工作,并监督其活动。

  联邦各部和其他联邦执行机关服从俄罗斯联邦政府,并负责完成政府委派的任务。

  俄罗斯联邦政府为了实施其职权,可以组建自己的地方机关,并任命公职人员。

  俄罗斯联邦政府划分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之间的职责,批准联邦各部条例和其他执行权力机关条例,,确定各机关工作人员的最多人数以及在联邦预算规定的目标资金范围内,确定机构拨款额。

  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地方机关的组建程序和活动,并在联邦预算规定的目标资金范围内,确定其所有机构的拨款额。

  根据联邦部长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所属机关、机构负责人的提议,俄罗斯联邦政府任免俄罗斯联邦政府联邦各部副部长、俄罗斯联邦政府所属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负责人及其副职以及联邦各部所属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负责人的职务。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废止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文件,或者暂时中止这些文件的效力。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设立组织,成立协调和咨询机关以及其他俄罗斯联邦政府下设机关。

  对联邦部和其他联邦执行权力机关领导的特殊性,由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这些规定是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赋予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职权。

  除了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三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由俄罗斯联邦总统领导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的职能和活动,在改变联邦执行权利机关系统和组成的联邦法律生效之前,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根据规定的程序对联邦法律规定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的职能重新进行分工。

  第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一般职权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职权范围:

  组织俄罗斯联邦对内、对外政策的落实;

  在社会经济领域内实施调控工作;

  确保俄罗斯联邦境内执行权系统的统一,并对其机关活动实施监督;

  制定联邦专用计划,并保证该计划的落实;

  行使政府的立法动议权。

  根据与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之间的协定,在不与俄罗斯联邦宪法、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及联邦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将其部分职权移交给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行使。

  根据有关协定,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所移交的职权。

  第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职权

  俄罗斯联邦政府: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对经济过程实施调控;

  确保经济空间统一和自由经济活动,保证商品、服务及财政手段自由流动;

  预测俄罗斯联邦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和实施重要经济部门的发展计划。

  制订国家结构和投资政策,并采取措施使该政策落实到位;

  管理联邦财产;

  制定和落实国家在国际经济、财政、投资合作领域内的政策;

  对海关事务进行一般性指导;

  采取措施保障国内商品生产者、工程和劳务执行方的权益;

  编制俄罗斯联邦经济动员计划,确保俄罗斯联邦发挥国防生产作用。

  第十五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预算、财政、信贷以及货币政策领域的职权

  俄罗斯联邦政府:

  保证执行统一的财政、信贷及货币政策;

  制定并向国家杜马提交联邦预算并保障其执行;

  向国家杜马提交联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制定并落实税收政策;

  保证改进预算制度;

  采取措施调整有价证券市场;

  对俄罗斯联邦国家的内、外债实施管理;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以及规范性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的规定,进行外汇调节和外汇监督;

  领导俄罗斯联邦与外国的财政外汇活动;

  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社会领域的职权

  俄罗斯联邦政府:

  保证实行统一的国家社会政策,实现公民在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宪法权利,促进社会保障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采取措施落实公民的劳动权利。

  制定减少和消除失业现象的计划,并保证该计划的落实;

  保证实行统一的移民政策;

  采取措施落实公民的健康保护权,保证卫生防疫的顺利实施;

  协助解决家庭、母子、母女、父子、父女间的关系问题,采取措施把青年政策落实到位;

  与社会各团体和宗教组织的相互配合;

  制定和实施措施发展体育、运动和旅游及疗养领域的事业。

  第十七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科学、文化、教育领域的职权

  俄罗斯联邦政府:

  制定和实施科学发展的国家支持措施;

  对有全国意义的应用科学方面的基础科学研究,保证国家支持。

  保证在教育领域内实施统一的国家政策,确定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和完善的基本方针,并发展免费教育制度;

  保证国家支持文化事业,既要保护具有全国意义的文化遗产,又要保护俄罗斯联邦民族文化遗产。

  第十八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的职权

  俄罗斯联邦政府:

  保证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保障领域内实施统一的国家政策;

  采取措施落实公民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保障生态平安;

  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调整资源的利用,发展俄罗斯联邦的矿产原料基地;

  协调活动防止发生自然灾害、海损事故,减小其危险程度,并消除其后果影响。

  第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保障法制、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打击犯罪领域中的职权

  俄罗斯联邦政府:

  参与制定和落实国家在保障个人、社会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政策;

  实施保障法制、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护财产和社会秩序以及与犯罪作斗争的措施;

  制定和落实加强干部制度,发展和巩固护法机关的物质技术基础的措施;

  实施保障司法权力机关活动的措施。

  第二十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保障俄罗斯联邦国防和国家安全方面的职权

  俄罗斯联邦政府:

  实施必要措施保障俄罗斯联邦的国防和国家安全;

  组织武器和军事装备,保障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部队和军事组织的物资、资源和服务;

  保证执行国家专用计划和武器发展计划,以及准备公民军事专业学习计划;

  为军人和根据有关国防或者俄罗斯国家安全保障的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提供社会保障;

  采取措施保卫俄罗斯联邦国界;

  领导民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对外政策和国际关系领域中的职权

  俄罗斯联邦政府:

  实施措施保证俄罗斯联邦对外政策的落实;

  保证俄罗斯联邦驻国外和国际机构代表处的活动;

  在其职权范围内签订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保证俄罗斯联邦履行国际条约的职责,以及监督其他条约参与方履行条约的职责;

  捍卫俄罗斯联邦的地缘政治利益,保护在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

  在对外经济活动领域、国际科技和文化合作领域内,进行调控和国家监督。

  第二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其他职权

  实行军事或者紧急状态时,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活动的特殊性由联邦宪法性法律确定。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其他职权由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赋予。

  第二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文件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的基础上并为执行上述法律和命令颁布决议和命令,并保障其执行。

  规范性文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以决议形式予以颁布。程序和其他现方面的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文件则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以命令形式予以颁布。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及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俄罗斯联邦政府文件的通过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必须遵照执行。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命令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签署。

  文件在俄罗斯联邦一个正式刊物上首次公布的日期,被视为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或命令正式颁布的日期。

  除含国家秘密内容或者秘密性的资料的决议外,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不迟于15天内正式颁布,必要时,也可通过大众传媒立刻传播出去,为公众知悉。

  涉及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生效应不早于正式颁布之日。如果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本身未按规定其他生效程序,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其他决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命令自签订之起生效。

  俄罗斯联邦政府文件可以被起诉到法院。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发布公告、声明以及其他不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第四章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活动组织第二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总理在组织俄罗斯联邦政府工作方面的职权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领导俄罗斯联邦政府,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确定俄罗斯联邦政府活动的基本方针和组织政府的工作。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向俄罗斯联邦境内和境外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提出议案;

  主持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享有表决权;

  签署俄罗斯联邦政府文件;

  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交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组成建议,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任免建议及奖惩建议;

  对政府成员进行职权分工;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要不断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报告政府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的职权

  俄罗斯联邦政府各副总理: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上享有表决权,参与制定和落实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政策;

  参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和命令的准备工作,并保证其执行;

  根据职责分工的不同,协调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工作,并向其发出指示。

  对提交给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建议、决议和命令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实施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及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联邦各部部长的职权

  联邦部长:

  出席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参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和命令的准备工作,并保证决议和命令的执行;

  参与制定和落实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各项政策;

  拥有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有关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负责人的职权;

  协调和监督联邦部所属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活动;

  根据联邦部所属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负责人提名,任免的这些机构副职。

  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属于联邦部管辖的问题,必须有联邦部部长或者联邦部长代表的参与,

  联邦各部部长在实施其职权时,就已列入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的俄罗斯联邦总统职权问题,要向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总统进行汇报。

  第二十七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

  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

  俄罗斯联邦副总理和联邦部部长应亲自出席会议。如果不能出席,俄罗斯联邦副总理和联邦部长需通知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或者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联邦会议各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俄罗斯联邦审计院、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代表以及其他人有权出席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

  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在闭门会议上审议有些问题。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章,筹备和举行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

  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资料以及就此资料所通过的决议都属于公务信息,如果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没有其他规定,则其传播方法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章规定进行。

  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大众传媒向公民报道其会议审议的问题及就此问题所通过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专门会议上讨论的问题和通过的决议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专门会议:

  通过向国家杜马提交联邦预算和联邦预算执行报告以及国家预算外基金预算的决定;

  审议建立自由经济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确定采用国家价格调节的商品目录;

  确定国家有价证券发行总量;

  通过俄罗斯联邦政府向国家杜马提交法律草案的决定;

  审议联邦国有财产私有化计划草案;

  审议在无须偿还的情况下,由联邦预算资金提供补贴、津贴及其他援助的问题,以及审议需要偿还情况下,且偿还期超过2年提供财政援助的问题;

  审议取得国有股的问题;

  审议应当签署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批准书的问题;

  通过关于与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签订协定的决定;

  组成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团;

  批准俄罗斯联邦各部条例及其他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条例;

  确定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中的地方机关建立程序和活动保障;

  批准俄罗斯联邦政府规章;

  批准俄罗斯联邦政府机关条例。

  第二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团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理的提议,为解决业务方面的问题,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组成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团。

  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团会议按需要举行。

  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团的决议以占俄罗斯联邦主席团总数的多数票通过,且不应与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通过的文件相抵触。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废除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团的任何决议。第五章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总统的相互关系第三十条 保证俄罗斯联邦政府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协调地行使职能并相互协作,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保证俄罗斯联邦政府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协调地行使职能并相互协作。

  第三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担任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及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团会议主席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担任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及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团会议的主席。

  第三十二条 部分联邦执行权力机关领导权的特殊性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及联邦法律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领导联邦国防、安全、内务、司法、外交、预防紧急情况与消除自然灾害后果执行权力机关的活动,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提议,批准这些联邦机关的条例,并任命这些机关的负责人及其副职以及行使作为俄罗斯联邦最高武装力量总司令和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主席的其他职权。

  俄罗斯联邦总统直接或通过联邦各部部长领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联邦各部所属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活动。

  俄罗斯联邦总统在本条款第一款所规定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之间的职能进行分工。在通过联邦法律按照规定程序对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体统和组成作出相应修改之前,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对联邦法律所规定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职能和由俄罗斯联邦总统领导的活动进行重新分工。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和指示,俄罗斯联邦政府负责协调本条款第一款规定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废除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文件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如果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相抵触,则应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将其废除。

  第三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临时履行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职责

  如果出现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情形时,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可临时履行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和卸任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新当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面前卸任。

  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递交辞职申请,但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

  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作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的决定,包括在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情形下,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表示不信任,或者国家杜马拒绝信任俄罗斯联邦政府等情况。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者暂时中止职权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政府受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委托,继续发挥作用直到俄罗斯联邦新政府组成为止。

  第六章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联邦议会的相互关系第三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参与立法活动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联邦会议上享有立法动议权。

  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向国家杜马提交法律草案行使立法动议权。

  根据政府规章,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向国家杜马提交其审议的现行法律草案的修正案。

  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所有就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问题的联邦法律草案,都应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以必要的方式转发给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审议。

  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提出书面结论意见,包括实施或废止税收法案,免税法案,公债发行法案,国家财政职责修改法案,以及应由联邦预算弥补的预支费用法案。俄罗斯联邦政府要在其收到法律草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结论意见提交立法动议主体和国家杜马审议。根据与立法动议权主体协商结果,这一期限也可延长。

  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将两院审议的联邦法律法律草案正式意见转发给联邦议会上下两院。在联邦委员会或者国家杜马的会议上,审议联邦法律法律草案时,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正式意见务必进行宣读或者传达。

  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法律草案及其修正案、俄罗斯联邦政府就联邦议会各院所审议的联邦法律法律草案正式意见的批注意见等均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或者一名副总理签署,并转发至联邦会议两院。

  根据两院规章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委员有权出席联邦会议两院会议、以及各委员会会议和发言。

  为使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供的法律草案在联邦会议两院中得以提出,需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一名正式代表(下称正式代表)。为保护俄罗斯联邦政府对下述意见:如批注意见、修正案及正式意见的立场,受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或者一名副总理的委托,可以派遣特别代表出席,代表的权力根据委托书确定。在审议联邦法律法律草案时,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所有代表都要出席联邦会议两院的会议,依照两院规章的规定,在会议上他们可以发言。

  俄罗斯联邦政府向国家杜马提交联邦预算及其执行报告。俄罗斯联邦政府向国家杜马提交上一财政年度联邦预算执行报告同时要提交下一财政年度的联邦预算草案。

  第三十七条 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不信任和拒绝信任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可以向国家杜马提出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杜马有权或者表示信任俄罗斯联邦政府,或者拒绝信任俄罗斯联邦政府。国家杜马有权表示不信认俄罗斯联邦政府。

  第三十八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回答联邦委员会成员和国家杜马代表提出的问题

  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必须应联邦议会的邀请出席该会议,并按照各院规章,回答联邦委员会成员和国家杜马代表提出的问题。

  联邦会议各院的邀请函要在两院会议召开前不少于5天内寄发给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并注明联邦委员会成员和国家杜马代表关注的问题。

  如果不能出席联邦议会会议,则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有关成员提前将此事通知给联邦会议两院,并说明缺席原因,指定可以到会的负责人回答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联邦委员会成员和国家杜马代表的质询

  对俄罗斯联邦政府对联邦委员会成员和国家杜马代表质询的审议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委员会成员地位法和国家杜马代表地位法确定。

  第四十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与联邦会议两院各委员会的相互关系

  联邦会议两院各委员会有权就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和联邦执行权力机关领导人各自的管辖问题提交书面请示。

  关于联邦会议各委员会书面请示的审议结果及采取的措施,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和联邦执行权力机关领导人在商定的期限内,通知给相应的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提供有关联邦预算执行的信息

  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向国家杜马通报联邦预算执行的进程情况。

  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当俄罗斯联邦审计署对联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察时,俄罗斯联邦政府需向其提供必要的情报信息。第七章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司法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第四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司法权力机关相互关系的基础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职权范围:

  根据联邦法律规定,法院经费只能来源于联邦预算,要确保尽可能充分独立地行使审判活动;

  保证决定法院的执行。

  第八章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第四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

  在俄罗斯联邦管辖问题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问题的职权范围内,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组成统一的权力执行系统。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保证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利益结合,就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的问题,在行使执行权时,协调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的活动。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1个月内,根据规定程序,审议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代议)机关或者国家权力执行机关提交的就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问题的提案,并向上述机关通知所交提案的审议结果。

  俄罗斯联邦政府要将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问题的决定草案转发给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代议)机关和权力执行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代议)机关和权力执行机关就此类问题的提案草案也应当提交俄罗斯联邦政府审议。

  第四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监督执行权力机关的活动,并调解这些机关之间的分歧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监督执行权力机关的活动,包括俄罗斯联邦管辖问题和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问题的职权的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的活动。

  俄罗斯联邦政府保证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权利得到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的遵守,并促进上述机关的相互协作。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其的职权范围内解决纠纷,消除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之间的分歧。为了解决纠纷,消除分歧而组建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双方代表组成的调解委员会。

  如果遇到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国际义务相抵触或者侵犯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情况时,俄罗斯联邦政府应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建议暂时中止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文件的效力。第九章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活动保障

  第四十五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经费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经费由联邦预算单独规定。

  第四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的活动保障

  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因其公务活动所获取的资金及数额由联邦立法规定。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联邦预算经费支出范围内,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的医疗服务及社会生活保障应根据联邦立法来确定。

  第四十七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机构

  为保证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活动及组织监督执行权力机关履行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的决定,创立俄罗斯联邦政府机构。俄罗斯联邦政府机构与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及联邦会议两院各机构相互协作。

  俄罗斯联邦政府机构的领导人-即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或者联邦部长负责领导俄罗斯联邦政府机构。

  俄罗斯联邦政府机构条例,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俄罗斯联邦政府机构的经费在俄罗斯联邦政府经费支出范围内拨付。 第十章 最后条款第四十八条 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生效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自正式颁布之日起10天后生效。

  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所有法律文件都应当自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符合本联邦宪法性法律

  自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生效之日起,《俄罗斯联邦政府-部长会议法》失效 (见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公报,1993年,第1号,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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