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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反恐怖主义法
2016-01-11 02:37

                                                                     俄罗斯联邦反恐怖主义法(参考译文)  

     

  本联邦法律规定了反恐怖主义的基本原则,预防恐怖主义和同其作斗争、将恐怖主义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和(或)将其消除的法律与组织原则,以及在同恐怖主义作斗争中运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法律与组织原则。
第一条 反恐怖主义的法律基础
反恐怖主义的法律基础是俄罗斯联邦宪法、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本联邦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规范性法令、俄罗斯联邦政府规范性法令,以及其他联邦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它们而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条 反恐怖主义的基本原则
俄罗斯联邦反恐怖主义依据以下基本原则:
1)保障和维护自然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2)合法性;
3)优先维护遭受恐怖危险人员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4)实施恐怖活动必定遭到惩罚;
5)系统而综合运用政治的、信息宣传的、社会经济的、法律的、专门的和其他的反恐怖主义措施;
6)国家同社会和宗教团体、国际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反恐怖主义方面的合作;
7)优先采取预防恐怖主义措施;
8)对参与实施反恐行动的兵力兵器实行一长制领导;
9)公开与秘密反恐怖主义手段相结合;
10)对有关同恐怖主义作斗争的特种手段、技术方法、采取行动的战术,以及参与者的组成等情报实施保密;
11)不允许对恐怖分子实行政治让步;
12)将恐怖主义影响降至最低程度和(或)将其消除;
13)反恐怖主义措施与恐怖危险等级对等。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联邦法律中使用有下列基本概念:
1)恐怖主义是指必然会引起居民恐惧和(或)导致其他形式的非法强制行为的暴力思想和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国际组织的决策施加的实际影响。
2)恐怖活动是指包括下列行为的活动:
组织、计划、准备和实施恐怖行为,以及为恐怖行为提供资金;
教唆实施恐怖行为;
为实施恐怖行为而组织非法武装、犯罪集团(犯罪组织)、有组织团伙,以及参加此类组织;
招募、武装、训练和使用恐怖分子;
为恐怖行为的计划、准备或实施提供信息或其他帮助;
宣扬恐怖主义思想,散发能够导致实施恐怖主义活动或为实施这种活动的必要性提供依据和辩解的材料或信息;
3)恐怖行为是指为了非法影响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国际组织的决策而实施的爆炸、纵火或其他必然会引起居民恐惧和造成人员死亡、大量财产损失或引发生态灾难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危险的行为,以及为了这种目的而威胁实施上述行为;
4)反恐怖主义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实施的下列活动:
预防恐怖主义,包括及时发现和随后消除诱发恐怖行为的原因和条件(即预防恐怖主义);
发现、预防、制止、揭露和侦查恐怖行为(即同恐怖主义作斗争);
将恐怖主义影响降至最低程度和(或)将其消除;
5)反恐行动是指运用战斗技术装备、武器和特种器材,为制止恐怖行为、消灭恐怖分子、保障自然人、组织和机构的安全,以及为将恐怖行为的后果降至最低限度而采取的一系列作战行动、军事行动、专门措施和其他措施。
第四条 俄罗斯联邦在同恐怖主义斗争领域的国际合作
1、俄罗斯联邦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与外国、外国护法机关和特工部门,以及国际组织开展反恐领域的合作。
2、俄罗斯联邦在遵循保障个人、社会和国家安全利益的同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在本国境内追缉被指控(被怀疑)参与恐怖主义的人员。
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的组织原则
1、俄罗斯联邦总统:
1)确定国家反恐怖领域政策的基本方针;
2)确定其活动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实施领导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在同恐怖主义斗争方面的职权。
2、俄罗斯联邦政府:
1)确定其活动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实施领导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在反恐怖主义方面的职权;
2)组织制定和落实预防恐怖主义、将恐怖主义后果降至最低程度和(或)将其消除的措施;
3)组织为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反恐怖主义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装备和资金保障。
3、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开展反恐怖主义活动。
4、为了保障对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反恐怖主义活动的协调,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决定,可以建立由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和其他人员组成的机构。为了执行上述机构的决定,可以颁布其代表进入相应机构的上述机关的法令(共同法令)。
第六条 在同恐怖主义作斗争时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运用
在同恐怖主义作斗争时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可用于:
1、制止被用于实施恐怖行为或被恐怖分子劫持的飞机的飞行;
2、制止在俄罗斯联邦内河和领海、位于俄罗斯联邦大陆架的海上生产活动设施中发生的恐怖行为,以及用于保障国家海上航行安全;
3、按本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实施反恐行动;
4、制止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
第七条 制止空域发生的恐怖行为
1、为了消除空域发生恐怖行为的威胁或为了制止此种恐怖行为,按俄罗斯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可以使用武器和战斗技术装备。
2、如果有飞机对地面控制站发出的要求其终止违犯俄罗斯联邦空域使用规则的无线电指令和(或)对升空对其实施拦截的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飞行器发出的无线电指令和目视信号不作出回应,或不说明原因而拒绝服从无线电指令和目视信号的话,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为了通过将其迫降而制止该飞机的飞行,可以使用武器和战斗技术装备。如果飞机不服从要求其降落的要求,并构成了导致人员死亡或引发生态灾难的现实危险,可以使用武器和战斗技术装备,通过将其消灭而制止该飞机的飞行。
3、如果有可靠的情报显示,飞机可能被用于实施恐怖行为或飞机遭到劫持,同时,在当时情况下迫使其降落的所有必要手段都已用尽,并构成了导致人员死亡或引发生态灾难的现实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可以使用武器和战斗技术装备,通过将其击落而制止该飞机的飞行。
第八条 制止在俄罗斯联邦内河、领海和大陆架发生恐怖行为,保障国家海上航行安全
1、为消除在俄罗斯联邦内河、领海和大陆架发生恐怖行为的威胁,以及在保障国家海上包括水下航行安全时,或为制止此类恐怖行为,按俄罗斯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可以使用武器和战斗技术装备。
2、如果海上和内河舰船(航行工具)对要求其终止违反俄罗斯联邦水域(水下水域)使用规则的指令和(或)信号不作出回应,或拒绝服从要求其停船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消除恐怖行为威胁,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军舰(飞行器)可以使用武器迫使航行工具停船。如果航行工具不服从要求其停船的要求和(或)不可能迫使其停船,同时,在当时情况下迫使其停船的所有必要手段都已用尽,并构成了导致人员死亡或引发生态灾难的现实危险,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军舰(飞行器)可以使用武器,通过将其消灭而制止该航行工具的航行。
第九条 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参与实施反恐行动
1、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部队和分队,根据反恐行动领导人的决定,按俄罗斯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的程序参与实施反恐行动。
2、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兵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决定,按俄罗斯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的程序参与实施反恐行动。
3、参与实施反恐行动的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分队、部队和兵团,根据俄罗斯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使用武器、战斗技术装备和特种器材。
第十条 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遂行制止俄罗斯联邦境外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任务1、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本联邦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通过下列手段制止俄罗斯联邦境外国际恐怖主义的活动:
1)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对境外的恐怖分子和(或)他们的基地使用武器;
2)使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新编队伍完成制止俄罗斯联邦境外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任务;
2、关于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对境外恐怖分子和(或)他们的基地使用武器的决定,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作出。
3、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外使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新编队伍遂行制止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任务的决定,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依据俄罗斯议会联邦委员会相关的决议作出。
4、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新编队伍的总人数、它们行动的地区、担负的任务、在俄罗斯联邦境外逗留的期限和替换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总统确定。
5、俄罗斯联邦总统向俄罗斯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向俄罗斯联邦境外派遣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新编队伍的建议应包含有新编部队的总人数、它们行动的地区、在俄罗斯联邦境外逗留的期限和在必要情况下延长其期限的程序等内容。
6、在下列情况下,关于召回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新编队伍的决定,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作出:
1)它们完成了所担负的制止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任务;
2)它们继续逗留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已不合时宜。
7、俄罗斯联邦总统要向俄罗斯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通报关于召回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新编队伍的情况。
8、派往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新编队伍,由服合同兵役制的军人按自愿原则进行补充。上述军人要预先经过专门的训练。
9、对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新编队伍的物质技术器材保障和对编入其中的军人提供的医疗和其他种类保障,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负责。
10、为了保障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新编队伍的活动,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委托,决定向俄罗斯联邦境外派遣按自愿原则的文职人员。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上述人员的行动地区、他们所担负的任务、在俄罗斯联邦境外逗留的期限、轮换程序,以及解决他们的保障问题。
11、关于召回根据本条第10款派往俄罗斯联邦境外文职人员的决定,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决定召回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新编队伍时同时作出。如果上述文职人员继续逗留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已不合时宜,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召回他们的决定,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作出,或根据他的委托,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作出。
第十一条 反恐行动的法律制度
1、为了制止和揭穿恐怖主义行为,将其后果降低至最低程度,捍卫个人、社会和国家非常重要的利益,根据按本联邦法律第十二条第二部分作出实施反恐行动决定的负责人的决定,在实施反恐行动期间,在实施反恐行动的地域内可以实行反恐行动的法律制度。
2、关于实行反恐行动法律制度的决定(包括确定实行该法律制度的地域<目标清单>、所采取措施和临时限制的清单)和关于撤消反恐行动法律制度的决定,应当立即公布。
3、在实行反恐行动法律制度的地域(目标)内,按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实施反恐行动期间允许采取下列措施和临时限制:
1)检查自然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果没有身份证件,那么,为了确认其身份,要将上述人员送往俄罗斯联邦内务机关(其他主管机关);
2)让自然人从个别地段和目标离开,以及将运输工具拖走;
3)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对国家警卫目标、保障居民生活和运输的设施,以及具有特殊物质、历史、科学、艺术或文化价值的目标的守卫;
4)为了发现有关反映实施恐怖行为情况的信息、有关准备和实施恐怖行为的人员的信息,以及为了防止实施其他恐怖行为,可以对远程通信系统各信道传输的电话交谈和其他信息实施监控,以及在电子通信信道和邮件中实施搜索;
5)为了将需要医疗急救的人员送往医疗机构,如果延迟可能会对人的生命或健康造成现实威胁,以及为了追捕实施恐怖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使用属于各种所有制形式组织的运输工具(但外国外交代表处、领事机构和其他机构及国际组织的运输工具除外)。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使用属于自然人的运输工具。对由于这样使用运输工具而造成开支的补偿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6)暂时中止危险生产活动和使用爆炸、放射、化学和生物危险物质组织的活动;7)暂时停止为法人和自然人提供通信服务或限制使用通信网络和通信器材;
8)将居住在实行反恐行动法律制度地域内的自然人临时迁往安全地区,并且必须为这些人提供固定的或临时的住所;
9)实施检疫,采取卫生防疫、兽医检疫和其他检疫措施;
10)限制运输工具和行人在街道、道路、个别地段和设施内的通行;
11)为了实施同恐怖主义斗争的措施,进行反恐行动的人员可以不受阻碍地进入自然人的住宅和其他属于他们的处所和地段,进入组织的地域和处所而不论该组织的所有制形式如何;
12)检查通过(驶过)实行反恐行动法律制度地域和从上述地域离开(驶离)的自然人和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及运输工具和所运输的物品,包括运用技术设备实施检查;
13)限制或禁止销售武器、弹药、爆炸物、特种器材和有毒物质,建立含有麻醉品、精神或烈性物质的药品、药剂,以及酒精、酒类和含有酒精产品的特别流通制度。
4、在实行反恐行动法律制度的个别地段内(目标中),不但可以实行(采取)本条第3款规定的一系列综合措施和临时限制,还可以实行(采取)个别措施和临时限制。
第十二条 实施反恐行动的条件
1、如果运用其他力量和手段不能够制止恐怖行为的话,则实施反恐行动来制止恐怖行为。
2、关于实施和停止反恐行动的决定,由安全保障领域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领导人作出,或根据他的指示,由安全保障领域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其他负责人作出,或如果安全保障领域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领导人没有作出其他决定的话,由安全保障领域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地区机构领导人作出。
3、如果实施反恐行动需要投入大量的兵力兵器和反恐行动涵盖的地域居住有大量的居民,在这种情况下,安全保障领域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领导人要将实行反恐行动法律制度的情况和实行反恐行动法律制度地域的情况向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主席、俄罗斯联邦议会国家杜马主席、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以及必要时向其他负责人通报。
第十三条 反恐行动的领导
1、反恐行动领导人对反恐行动实施领导,并对反恐行动的实施承担个人责任。2、反恐行动领导人:
1)确定行动指挥部的构成、工作程序,以及任务和行动指挥部组成人员的职责;2)确定实施反恐行动所需兵力兵器的组成,以及决定吸收其他人员参与行动指挥部的工作;
3)向行动指挥部下达关于准备实施反恐行动的企图和建议的号令;
4)按安全保障领域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经负责国防、内务、司法、外交、民防、保护居民和领土免遭紧急情况破坏、保障消防安全和水上目标人员安全问题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同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的程序,可以使用这些机关,以及其他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为实施反恐行动和将恐怖行为后果降至最低程度所需的兵力兵器;
5)确定行动指挥部负责与大众传媒和舆论界代表保持联系的代表;
6)确定实行反恐行动法律制度的地域(目标),确定本联邦法律第十一条第三部分规定的综合措施和临时限制,并将此情况立即通报给作出实施反行动决定的负责人;
7)定下决心,下达实施反恐行动的战斗号令(战斗命令);
8)行使其他领导反恐行动的权力。
第十四条 行动指挥部的职权
1、行动指挥部的领导人和行动指挥部的组成,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按规定程序确定。2、行动指挥部:
1)为了确定正在准备或正在实施的恐怖行为的性质和规模,搜集有关情报,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2)准备实施反恐行动的企图和建议;
3)制定实施反恐行动的计划,该计划批准后,组织监督其执行情况;
4)准备战斗号令(战斗命令)和其他确定反恐行动的准备和实施程序、反恐行动法律制度的文件;
5)组织协同参与实施反恐行动的兵力兵器;
6)采取其他预防和将恐怖行为后果降至最低程度的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实施反恐行动的兵力兵器
2、为了实施反恐行动,根据反恐行动领导人的决定组建兵力兵器集团。
3、兵力兵器集团中可以编入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分队、部队和兵团,负责安全、国防、内务、司法、民防、保护居民和领土免遭紧急情况破坏、保障消防安全和水上目标人员安全问题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分队,和其他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分队,以及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分队。
4、对编入集团编成兵力兵器的统一指挥,包括改变本条第三部分指定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代表和分队的隶属关系,由反恐行动领导人实施。所有参与实施反恐行动的军人、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从反恐行动开始到结束,都归反恐行动领导人指挥。
5、从反恐行动领导人下达实施反恐行动的命令起,编入兵力兵器集团编成的分队领导人直接指挥他们所率领的分队和配属给他们的力量。除了反恐行动领导人,其他任何人,不论其职务有多高,都不允许干涉对上述分队的指挥。
6、本条第三部分指定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参加反恐行动的分队,根据俄罗斯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使用战斗技术装备、武器和特种器材。
第十六条 在反恐行动过程中进行谈判
1、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反恐行动领导人特派全权代表可以与恐怖分子进行谈判。
2、在与恐怖分子进行谈判时,不应当考虑他们所提出的政治要求。
第十七条 反恐行动的结束
1、如果恐怖行为被制止(终止),对实施反恐行动地区人们的生命、健康和其他受法律保护利益的威胁已消除,在这种情况下,反恐行动则被认为是结束了。
2、由决定实施反恐行动的人员,根据反恐行动领导人的建议,宣布反恐行动的结束。
第十八条 对因恐怖行为造成伤害的补偿
1、国家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给因恐怖行为造成损失的自然人和法人支付补偿费。对因恐怖行为造成的精神伤害,由实施恐怖行为的人弥补。
2、对以合法行动制止恐怖行为而造成的伤害,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由联邦预算资金予以补偿。
3、在以合法行动制止恐怖行为时,对参与恐怖行为的人员造成的健康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对造成导致其死亡的伤害,不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恐怖行为受害者的社会康复
恐怖行为受害者以及本联邦法律第二十条指定人员的社会康复,包括心理康复、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以及法律援助、协助就业和提供住房。实施社会康复的目的是为了让恐怖行为受害者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生活。按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程序,社会康复由联邦预算资金,以及在其境内实施恐怖行为的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资金和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经费来源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参与同恐怖主义作斗争的、应当受到法律和社会保护的人员类别
1、参与同恐怖主义作斗争、受国家保护和应当受到法律与社会保护的人员有:1)同恐怖主义进行斗争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军人、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
2)长期或临时协助同恐怖主义进行斗争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发现、预防、制止、揭露、侦查恐怖行为和将其后果降至最低程度的人员;
3)本部分第12款所指定人员的家属,如果上述人员参与同恐怖主义作斗争而必须对其家属进行保护的话。
2 、对参与同恐怖主义作斗争人员的社会保护,要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并考虑到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的这类人员的法律地位来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参与同恐怖主义作斗争人员遭受伤害的补偿和对他们实施社会保护的措施
1、对本联邦法律第二十条指定人员,因其参与同恐怖主义作斗争而造成的生命、健康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实施补偿。
2、当参与实施同恐怖主义作斗争行动的人员牺牲后,给其家属和他抚养的人员发放金额为60万卢布的一次性补助金,以及为其保留获得住房的排名。如果还有权获得住房和住房公用事业补偿费的话,则还要保留获得这种补偿的排名。并规定给牺牲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属和他所赡养的人员发放因失去赡养人的养老金。
3、如果参与实施同恐怖主义作斗争行动的人员受了导致其残废的重伤,可由联邦预算资金为这名人员支付金额为30万卢布的一次性补助金,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给其发放退休金。
4、如果参与实施同恐怖主义作斗争行动的人员受了伤,但不会导致其残废,可为这名人员发放金额为10万卢布的一次性补助金。
5、如果参与实施同恐怖主义作斗争行动的人员失去财产或财产遭受损坏,这名人员有权要求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获得相同价值的补偿。
6、当同时出现数个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可领取上述一次性补助金的依据时,由领取人选择按一个依据进行申领。
第二十二条 合法损害
在以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行动制止恐怖行为或实施其他同恐怖主义斗争的行动时,剥夺实施恐怖行为者的性命,以及损害这种人的健康和财产,或损害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个人、社会或国家的利益,都是合法的。
第二十三条 对参与同恐怖主义作斗争人员的积劳年绩、保障和补偿的优惠计算1、在直接同恐怖主义作斗争分队服役(曾服过役)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军人和工作人员的退休积劳年绩(工龄),服役一天按一天半计算。而直接参加反恐行动的时间,则服役一天按三天计算。
2、用于退休积劳年绩(工龄)优惠计算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军人和工作人员直接参加反恐行动的时期,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确定。
3、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为直接参加同恐怖主义作斗争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军人和工作人员确定职务工资,并考虑将其提高,以及规定补充保障和补偿。
第二十四条 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组织的责任
1、在俄罗斯联邦,禁止创建其目的或行动旨在宣传、支持和为恐怖主义辩护,或实施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0520620821127728028212822360条规定的犯罪的组织,并禁止其活动。
2、如果以组织的名义或为了组织的利益而组织、准备和实施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0520620821127728028212822360条规定的犯罪,以及如果操控组织行使其权利与履行其义务的人员实施了上述行为,根据法院依据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或他所属检察官的声明作出的决定,则该组织被认定是恐怖主义组织,并应当被取缔(其活动应当被禁止)。法院关于取缔组织(禁止其活动)的决定适用于该组织的地区部门和其他建制部门。
3、根据本条规定的依据被取缔的组织,在其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后所剩的财产,应当按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程序被没收并变为国家收入。没收上述财产并将其变为国家收入的决定,由法院在作出取缔该组织的决定时同时作出。
4、本条规定适用于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以及它们设在俄罗斯联邦的分部、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5、安全保障领域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要列出统一的被俄罗斯联邦法院认定为恐怖主义组织的联邦组织名单,包括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的联邦名单。该名单应当在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正式定期出版物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对协助同恐怖主义作斗争的奖励
1、可以从联邦预算经费中为在发现、预防、制止、揭露和侦查恐怖行为中,在发现和拘捕正在准备和实施或实施了恐怖行为的人员中予以协助的人员发放奖金。
2、用于奖金发放的拨款来源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3、奖金发放的额度、依据和发放程序,由安全保障领域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关于认定个别俄罗斯联邦法令(法令条款)失效(略)  

  第二十七条 除第18192123条外,本法条款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生效。  

  18192123条自20071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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