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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2016-01-11 02:34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概要)  

     

  
第一部分 通则
第一编 基本规定
第一章 刑事诉讼立法
1 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2 刑事诉讼法律的空间效力
3 刑事诉讼法律对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4 刑事诉讼法律的时间效力
5 本法典所使用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刑事诉讼原则
6 刑事诉讼的目的
7 刑事案件诉讼中的法制
8 只有法院才能进行审判
9 尊重个人的名誉和人格
10 人身不受侵犯
11 在刑事诉讼中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12 住宅不受侵犯
13 通信、电话和其他谈话、邮件、电报和其他通讯秘密
14 无罪推定
15 控辩双方辩论制
16 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
17 证据评价自由
18 刑事诉讼的语言
19 对诉讼行为的决定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三章 刑事追究
20 刑事追究的种类
21 进行刑事追究的责任
22 被害人参与刑事追究的权利
23 根据商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刑事追究
第四章 不得提起刑事案件、终止刑事案件和刑事追究的根据
24 不得提起刑事案件和终止刑事案件的根据
25 因双方和解而终止刑事案件
26 因形势改变而终止刑事案件
27 终止刑事追究的根据
28 因积极悔过而终止刑事追究
第二编 刑事诉讼的参加人
第五章 法院
29 法院的权限
30 法院的组成
31 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32 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33 刑事案件合并时审判管辖的确定
34 依照管辖移送刑事案件
35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变更
36 不允许关于管辖的争议
第六章 刑事诉讼的控方参加人
37 检察长
38 侦查员
39 侦查处长
40 调查机关
41 调查人员
42 被害人
43 自诉人
44 民事原告人
45 被害人、民事原告人和自诉人的代理人
第七章 刑事诉讼的辩方参加人
46 犯罪嫌疑人
47 刑事被告人
48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49 辩护人
50 辩护人的聘请、委任和更换,辩护人劳动的报酬
51 辩护人必须参加诉讼
52 拒绝辩护人
53 辩护人的权限
54 民事被告人
55 民事被告人的代理人
第八章 刑事诉讼的其他参加人
56 证人
57 鉴定人
58 专家
59 翻译人员
60 见证人
第九章 不允许参加刑事诉讼的情况
61 不允许参加办理刑事案件的情况
62 不允许应该回避的人员参加刑事案件
63 不允许法官重复参加刑事案件的审理
64 申请法官回避
65 审议法官回避申请的程序
66 检察长的回避
67 侦查员或调查人员的回避
68 法庭书记员的回避
69 翻译人员的回避
70 鉴定人的回避
71 专家的回避
72 辩护人以及被害人、民事原告人或民事被告人的代理人不得参加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三编 证据与证明
第十章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73 应该证明的情况
74 证据
75 不允许采信的证据
76 犯罪嫌疑人的陈述
77 刑事被告人的陈述
78 被害人的陈述
79 证人的证言
80 鉴定人的结论和陈述
81 物证
82 物证的保管
83 侦查行为和审判庭的笔录
84 其他文件
第十一章 证明
85 证明
86 证据的搜集
87 证据的审查
88 证据的评定规则
89 侦缉活动的结果在证明中的使用
90 前判证据的效力(预断)
第四编 诉讼强制措施
第十二章 拘捕犯罪嫌疑人
91 拘捕犯罪嫌疑人的根据
92 拘捕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93 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搜查
94 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根据
95 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96 关于拘捕犯罪嫌疑人的通知
第十三章 强制处分
97 选择强制处分的根据
98 强制处分
99 在选择强制处分时应考虑的情况
100 对犯罪嫌疑人选择强制处分
101 关于选择强制处分的决定和裁定
102 具结不外出和行为保证
103 人保
104 部队指挥机关监管
105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监管
106 交纳保证金(物)
107 监视居住
108 羁押
109 羁押的期限
110 强制处分的撤销和变更
第十四章 其他诉讼强制措施
111 适用其他诉讼强制措施的根据
112 保证听候传唤到案
113 拘传 
114 停职
115 扣押财产
116 有价证券扣押程序的特点
117 金钱处罚
118 没收保证金作为国家收入的程序
第五编 申请和申诉
第十五章 申请
119 有权提出申请的人
120 申请的提出
121 审议申请的期限
122 申请的解决
123 申诉权
124 检察长审议申诉的程序
125 审议申诉的审判程序
126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申诉的送达程序
127 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
第六编 其他规定
第十七章 诉讼期限 诉讼费用
128 期限的计算
129 期限的遵守和延长
130 延误期限的恢复
131 诉讼费用
132 诉讼费用的追缴
第十八章 平反
133 平反权产生的根据
134 平反权的认定
135 财产损害的赔偿
136 精神损害的赔偿
137 对赔付决定的申诉
138 恢复被平反人的其他权利
139 向法人赔偿损害
第二部分 审前程序
第七编 刑事案件的提起
第十九章 提起刑事案件的事由和根据
140 提起刑事案件的事由和根据
141 检举犯罪
142 自首
143 关于发现犯罪要件的报告
144 审查犯罪举报的程序
145 就犯罪举报审查结果所做的决定
第二十章 提起刑事案件的程序
146 公诉案件的提起
147 自诉案件的提起
148 拒绝提起刑事案件
149 刑事案件的移送
第八编 审前调查
第二十一章 审前调查的一般条件
150 审前调查的形式
151 侦查管辖
152 进行审前调查的地点
153 刑事案件的合并
154 刑事案件的分出
155 刑事案件的材料分出另案处理
156 审前调查的开始
157 紧急侦查行为的进行
158 审前调查的终结
159 审议申请的职责
160 保护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子女及受供养人的措施和保护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161 不允许泄露审前调查的材料
第二十二章 侦查
162 侦查的期限
163 由侦查组进行侦查
164 进行侦查行为的一般规则
165 取得进行侦查行为许可的司法程序
166 侦查行为的笔录
167 证明对侦查行为笔录拒绝签字或不能签字的事实
168 专家的参加
169 翻译人员的参加
170 鉴定人的参加
第二十三章 确定刑事被告人 提出指控
171 确定刑事被告人的程序
172 提出指控的程序
173 询问刑事被告人
174 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
175 指控的变更和补充 刑事案件的部分终止
第二十四章 勘验 检验 侦查试验
176 进行勘验的根据
177 进行勘验的程序
178 尸体勘验 掘尸勘验
179 检验
180 勘验和检验的笔录
181 侦查试验
第二十五章 邮件、电报的搜查、提取和扣押 谈话的监听和录音
182 进行搜查的根据和程序
183 进行提取的根据和程序
184 人身搜查
185 扣押、检查和提取邮件、电报
186 谈话的监听和录音
第二十六章 询问 当面对质 辨认 核对陈述
187 询问的地点和时间
188 传唤进行询问的程序
189 进行询问的一般规则
190 询问笔录
191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或证人的特点
192 当面对质
193 提供辨认
194 对陈述进行就地检验
第二十七章 司法鉴定的进行
195 指定司法鉴定的程序
196 强制指定司法鉴定
197 进行司法鉴定时证人在场
198 在指定和进行司法鉴定时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权利
199 送交刑事案件材料进行司法鉴定的程序
200 集体司法鉴定
201 综合性司法鉴定
202 取得进行比较研究的样品
203 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安置到医疗或精神病住院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204 鉴定结论
205 询问鉴定人
206 提交鉴定结论
207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章 侦查的中止和恢复
208 中止侦查的根据、程序和期限
209 侦查员在侦查中止后的行为
210 侦缉刑事被告人
211 侦查的恢复
第二十九章 刑事案件的终止
212 终止刑事案件和终止刑事追究的根据
213 终止刑事案件和终止刑事追究的决定
214 撤销关于终止刑事案件或刑事追究的决定
第三十章 刑事案件和起诉书一并送交检察长
215 侦查终结与起诉书
216 被害人、民事原告人、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了解刑事案件材料
217 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了解刑事案件材料
218 了解刑事案件材料的笔录
219 申请的审议
220 起诉书
第三十一章 检察长对附有起诉书的刑事案件的行为和决定
221 检察长对刑事案件的决定
222 刑事案件移送法院
第三十二章 调查
223 调查的程序和期限
224 选择羁押作为强制处分的特点
225 起诉书
226 检察长对附有起诉书的刑事案件的决定
第三部分 法院诉讼程序
第九编 第一审法院的诉讼程序
第三十三章 预备开庭的一般程序
227 法官对移送到法院的刑事案件的权限
228 对移送到法院的刑事案件应该查明的问题
229 进行庭前听证的根据
230 保障附带民事诉讼和可能进行的没收财产的措施
231 决定开庭审判
232 传唤人员到审判庭
233 开始法庭审理的期限
第三十四章 庭前听证
234 进行庭前听证的程序
235 关于排除证据的申请
236 法官在庭前听证中所做裁决的种类
237 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长
238 中止刑事案件
239 终止刑事案件或终止刑事追究
第三十五章 法庭审理的一般条件
240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241 公开性原则
242 法庭组成人员不变
243 审判长
244 控辩双方平等原则
245 法庭书记员
246 公诉人和自诉人参加法庭审理
247 受审人参加法庭审理
248 辩护人参加法庭审理
249 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
250 民事原告人或民事被告人参加法庭审理
251 专家参加法庭审理
252 法庭审理的范围
253 法庭审理的延期和中止
254 在审判庭终止刑事案件
255 解决强制处分问题
256 做出裁定、裁决的程序
257 审判庭的秩序
258 对扰乱审判庭秩序的处罚措施
259 审判庭笔录
260 对审判庭笔录的意见
第三十六章 审判庭的预备部分
261 审判庭开庭
262 检查到庭情况
263 向翻译人员说明其权利
264 证人退出审判庭
265 确定被审人的身份和是否及时向他送达起诉书的副本
266 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刑事诉讼的其他参加人和向他们说明其申请回避的权利
267 向受审人说明其权利
268 向被害人、民事原告人和民事被告人说明其权利
269 向鉴定人说明其权利
270 向专家说明其权利
271 申请的提出和审议
272 审议是否可以在某一刑事诉讼参加人不到庭时审理刑事案件的问题
第三十七章 法庭调查
273 法庭调查的开始
274 审查证据的程序
275 询问受审人
276 宣读受审人的陈述
277 询问被害人
278 询问证人
279 被害人和证人利用书面记录和文件
280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的特点
281 宣读被害人和证人的陈述
282 询问鉴定人
283 司法鉴定的进行
284 物证的勘验
285 宣读侦查行为笔录和其他文件
286 将向法庭提交的文件归入刑事案卷
287 地点和房舍的勘验
288 侦查试验
289 进行辨认
290 检验
291 法庭调查的结束
第三十八章 控辩双方的辩论和受审人的最后陈述
292 控辩双方辩论的内容和程序
293 受审人的最后陈述
294 法庭调查的恢复
295 法庭退入评议室做刑事判决
第三十九章 刑事判决的做出
296 刑事判决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做出
297 刑事判决的合法性、根据充分和公正性
298 法官秘密评议
299 法庭在做出刑事判决时应解决的问题
300 解决受审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301 合议庭审理刑事案件时法官评议的程序
302 判决的种类
303 刑事判决书的制作
304 刑事判决书的开始部分
305 无罪判决书的叙事部分和理由部分
306 无罪判决书的结论部分
307 有罪判决书的叙事和理由部分
308 有罪判决书的结论部分
309 刑事判决书的结论部分应解决的其他问题
310 刑事判决的宣布
311 解除受审人的羁押
312 交付刑事判决书的副本
313 法庭在做出刑事判决的同时应解决的问题
第十编 法庭审理的特别程序
第四十章 在刑事被告人同意对他提出的指控时做出法院判决的特别程序
314 适用法院判决特别程序的根据
315 提出申请的程序
316 做出刑事判决的程序
317 对刑事判决提出上诉的限制
第十一编 和解法官审理案件的特点
第四十一章 归和解法官审判管辖的刑事案件
318 自诉刑事案件的提起
319 和解法官在自诉刑事案件中的权限
320 和解法官处理附有起诉书的刑事案件的权限
321 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
322 和解法官的判决
323 对和解法官所做出的刑事判决和裁决的上诉和抗诉
第十二编 陪审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特点
第四十二章 应由陪审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诉讼
324 陪审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325 进行庭前听证的特点
326 候选陪审员名单的拟定
327 审判庭的预备部分
328 陪审法庭的组成
329 候补陪审员代替陪审员
330 因陪审团成员的倾向性而解散陪审团
331 首席陪审员
332 陪审员宣誓
333 陪审员的权利
334 法官和陪审员的权限
335 陪审法庭进行法庭调查的特点
336 控辩双方的辩论
337 控辩双方的答辩和受审人的最后陈述
338 提出应该由陪审员解决的问题
339 向陪审员提出的问题的内容
340 审判长在陪审团退庭前的致辞
341 陪审员秘密评议
342 在评议室进行评议和表决的程序
343 陪审团判决的做出
344 审判长的补充说明 对问题的说明 法庭调查的恢复
345 陪审团判决的宣布
346 审判长在宣布陪审团判决之后的行为
347 陪审团判决后果的讨论
348 陪审团判决的强制性
349 陪审团判决认为受审人值得从宽处罚的法律后果
350 审判长可以做出的决定的种类
351 刑事判决的做出
352 因确定受审人无刑事责任能力而终止刑事案件
353 制作审判庭笔录的特点
第十三编 第二审法院的诉讼
第四十三章 对尚未生效的法院判决的上诉和抗诉
354 上诉权和抗诉权
355 提出上诉和抗诉的程序
356 对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期限
357 恢复上诉期的程序
358 关于提出上诉和抗诉的通知
359 提出上诉和抗诉的后果
360 上诉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第四十四章 审理刑事案件的第一上诉程序
361 按照第一上诉程序进行法庭审理的对象
362 第一上诉审开始审理刑事案件的期限
363 上诉书或抗诉书
364 决定第一上诉审开庭和预备开庭
365 法庭调查
366 控辩双方的辩论 受审人的最后陈述
367 第一上诉审法院可以做出的裁定
368 刑事判决的做出
369 撤销或变更一审法院刑事判决的根据
370 撤销或变更无罪判决
371 对第一上诉审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决的上诉和抗诉
372 审判庭笔录
第四十五章 审理刑事案件的第二上诉程序
373 第二上诉审法院法庭审理的对象
374 第二上诉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期限
375 上诉书和抗诉书
376 决定审判庭开庭
377 第二上诉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378 第二上诉审法庭所做的裁决
379 通过第二上诉程序撤销或变更法院裁决的根据
380 刑事判决中所叙述的法院结论不符合刑事案件的事实情节
381 违反刑事诉讼法
382 适用刑事法律不正确
383 刑事判决不公正
384 撤销有罪判决并终止刑事案件
385 撤销无罪判决
386 撤销刑事判决并将刑事案件发还重新进行法庭审理
387 刑事判决的变更
388 第二上诉审裁定
389 第二上诉审法院再次审理刑事案件
第十四编 刑事判决的执行
第四十六章 刑事判决、裁定和裁决交付执行
390 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391 法院的裁定或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和交付执行
392 法院刑事判决、裁定、裁决的强制性
393 刑事判决、裁定、裁决交付执行的程序
394 关于将刑事判决交付执行的通知
395 被判刑人会见亲属
第四十七章 审理和解决与刑事判决执行有关的问题的程序
396 解决与刑事判决执行有关的问题的法院
397 法院在执行刑事判决时应该解决的问题
398 延期执行刑事判决
399 解决与执行刑事判决有关的问题的程序
400 撤销前科申请的审理
401 对法院裁决的申诉的抗诉
第十五编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和裁决的复审
第四十八章 监督审的诉讼程序
402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刑事判决、裁定或裁决的申诉权和抗诉权
403 审理申诉或抗诉的法院
404 提出监督抗诉和申诉的程序
405 不允许通过监督程序审复审法院决定而恶化被判刑人的状况
406 审理申诉或抗诉的程序
407 监督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408 上诉审法院的裁定
409 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决定的根据
410 监督审法院的权限
411 在撤销法院的原刑事判决或第二上诉审法院的裁定后审理刑事案件
412 再次通过监督程序提出上诉和抗诉
第四十九章 因新的情况和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刑事案件的诉讼
413 因新的情况和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刑事案件诉讼的根据
414 恢复诉讼的期限
415 诉讼的提起
416 检察长在检查或调查终结后的行为
417 法院解决恢复刑事案件诉讼问题的程序
418 法院对检察长结论的决定
419 原法院决定撤销后的刑事案件诉讼
第四部分 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第十六编 某几类刑事案件的诉讼特点
第五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
420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421 应该确定的情况
422 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分出单独进行诉讼
423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拘捕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选择强制处分
424 传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程序
425 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
426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案件的审前程序
427 终止刑事追究而适用强制性教育感化措施
428 未成年受审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席审判庭
429 未成年受审人退出审判庭
430 法庭在对未成年人做出刑事判决时应解决的问题
431 法庭免除未成年受审人的刑事责任而适用强制性教育感化措施
432 免除未成年受审人的刑罚而送往未成年人专门机构
第五十一章 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的诉讼程序
433 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的根据
434 应该证明的情况
435 安置到精神病住院机构
436 刑事案件分出另案处理
437 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438 辩护人参加诉讼
439 侦查的终结
440 决定审判庭开庭
441 法庭审理
442 法庭在对刑事案件做出决定时应解决的问题
443 法院的裁决
444 对法院裁决提出上诉和抗诉的程序
445 医疗性强制措施的终止、变更和延长
446 对被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的人恢复刑事案件
第十七编 某几种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特点
第五十二章 某几种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特点
447 适用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的人
448 刑事案件的提起
449 拘捕
450 选择强制处分和进行某些侦查行为的特点
451 刑事案件移送法院
452 对联邦委员会委员、国家杜马议员、联邦法院法官的刑事案件的审理
第五部分 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合作
第十八编 法院、检察长、侦查员和调查机关与外国和国际组织的
相应机关和公职人员合作的程序
第五十三章 关于法院、检察长、侦查员和调查机关与外国和国际组织的
相应机关和公职人员合作程序的基本规定
453 司法协助请求的送达
454 请求的内容和形式
455 在外国取得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456 传唤处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民事原告人、民事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
457 司法协助请求在俄罗斯联邦的执行
458 送交刑事案件材料以便进行刑事追究
459 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刑事追究或提起刑事案件的请求的执行
第五十四章 引渡犯罪人进行刑事追究或执行刑事判决
460 关于从外国引渡犯罪人的请求的送达
461 引渡给俄罗斯联邦的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范围
462 关于从外国引渡犯罪人的请求的执行
463 对引渡决定的申诉的决定是否合法和有根据的司法检查
464 拒绝引渡
465 延期引渡与暂时引渡
466 为保障引渡而选择强制处分
467 被引渡人的移交
468 物品的移交
第五十五章 移交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在其本国服刑
469 移交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根据
470 移交被判刑人的条件和程序
471 拒绝将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引渡到外国服刑
472 对于在俄罗斯联邦服刑的申请的事先审查程序
473 法院解决与执行外国法院刑事判决有关的问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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